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2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3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8
第五章附则................................................10
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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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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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证e互动平台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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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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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此外,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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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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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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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定期对董监高和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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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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