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出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的非固定收益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利率期权以及其他利率衍生品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以控制外汇风险敞口为主要出发点,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境外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须经由财务管理部、财务负责人综合评估之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历史经营数
据为参考,以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为依据,确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种类及额度。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且,公司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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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参与公司金融衍产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有关的信息。交易中各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管理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公司审计监察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董秘办公室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公司法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
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为:
1、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将相关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2、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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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已经前述审议程序批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提交股东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日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其他附件文件。未经授权或审批,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管理部相关具体负责的二级部门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
利率波动等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利率等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内部审批后实施;
2、财务管理部相关具体负责的二级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提出
适合公司业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产品方案提交给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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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3、财务管理部相关具体负责的二级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和外汇市场趋势从公
司外汇业务的备选方案中选择产品形成具体的业务方案,单笔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批通过之后及时安排办理;
4、财务管理部相关具体负责的二级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5、财务管理部相关具体负责的二级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6、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须随时关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若存在特殊情况需通过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交割,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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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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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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