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2-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6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3-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3日14:00时在辽宁省沈阳市
浑南区彩云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宗润福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至9:
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6月23日9:15至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22452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6%,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3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4-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211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4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52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64%;反对4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7%;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9%。
2.《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496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31%;反对12734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4%;弃权5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5-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499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37%;反对127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8%;弃权5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52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76%;反对12738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1%;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495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30%;反对127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5%;弃权5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529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9%;反对127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8%;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52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76%;反对12738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1%;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529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9%;反对127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8%;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6-2.08《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529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9%;反对12731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8%;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2.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5255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2%;反对127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75%;弃权24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董博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807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2771%。
3.02《选举崔晓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9478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4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26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3797%。
3.03《选举李延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807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512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2770%。
-7-3.04《选举邓晓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108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42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7653%。
3.05《选举黄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1075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8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42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7646%。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潘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2477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2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56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8672%。
4.02《选举李宝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1075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8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42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7645%。
4.03《选举钟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21095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86%。
-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44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7660%。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