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六年五月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建鸿达兴业IEC32楼
邮编:410007电话:0731-88123551传真:0731-82183551
网址: http://www.kangdalawyerscs.com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00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三期 C3 栋 10 层如期召开,实际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42111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97%,其
中:
(一)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5699787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1328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38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0%,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7%,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8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0%,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7%,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87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556%;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3950%;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49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8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0%,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7%,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87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556%;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3950%;弃权380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49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86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0%,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7%,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87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556%;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3950%;弃权380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49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65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93%,反对52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24%,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6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777%,反对52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67%,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6%。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5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2.2379%;反对52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7.2342%;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5279%。
关联股东王开学、王剑峰、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泽诚永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88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93%,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24%,
弃权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3%。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88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751%;反对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3755%;弃权380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49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