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企业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所处行业、所在地区的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及适用期限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法定程序聘任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本制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制度调整之日止。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长期价值、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二)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将提升治理水平纳入考核内容。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制度,董事会负责审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交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情况及同行业薪酬水平等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在公司具体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与公司
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子公司领取的,按照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领取。
第七条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第九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薪酬的止付及追索
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标准如下: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完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3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