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金需求、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积极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
3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3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决策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
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其他(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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