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5证券简称:必易微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2142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2142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726.2300万股,并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总股本为 5178.6639万股,首次公开发行 A股后总股本为 6904.8939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440.2266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7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64.6673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2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6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前述股东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1月25日),限售股数量为
321427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6.02%。现限售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5年11月26日起上市流通。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5年4月9日,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
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增加788880股。前述变动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983781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根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经理谢朋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喻辉洁、张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朋村控制的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纬特”)、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维思”)、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维斯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5)若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7)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
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214275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6.0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触发承诺的履行条件,前述股东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11月25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2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剩余限售持有限售股数本次上市流通序号股东名称占公司总股股数量量(股)数量(股)
本比例(%)(股)
1谢朋村1276605018.28127660500
2凯维思50019507.1650019500
3卡维斯特46339006.6446339000
4张波42857006.1442857000
5卡纬特33123004.7433123000
6喻辉洁21428503.0721428500
合计3214275046.0232142750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首发限售股32142750
合计32142750
七、上网公告附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