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情况(截至授予日)
(一)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兄弟姚剑平先生,除前述人员外,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授予日情况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以2026年7月10日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10日为授予日,以
26.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76万股。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