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易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必易微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于2015年10月28日、2021年7月8日分别签署了两份《一致行动协议》(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先生意见为准。
2024年5月9日,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1月27日,张波先生及喻辉洁先生(以下合称“委托方”)承诺,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均不可撤销的委托谢朋村先生行使;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谢朋村先生行使委托股份的部分权利,且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2025年11月27日,谢朋村(甲方)、喻辉洁(乙方)、张波(丙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自2025年11月27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乙方、丙方确认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独立行使其股东一切权力,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除甲方外的其他第三方,或与除甲方外的其他第三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阻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相关决策,共同保障、促进必易微稳定经营、持续发展。
3.乙方、丙方确认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谢朋村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增加78,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788,8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5年11月27日,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且谢朋村先生为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合
并计算。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142,75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6.55%。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谢朋村 12,766,050 18.49%
张波 4,285,700 6.21%
喻辉洁 2,142,850 3.10%
凯维思 5,001,950 7.24%
卡维斯特 4,633,900 6.71%
卡纬特 3,312,300 4.80%
合计 32,142,750 46.55%
本次权益变动后,谢朋村先生、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7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3%;张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4%;喻辉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42,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7%。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不再为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谢朋村 12,844,050 18.39%
凯维思 5,001,950 7.16%
卡维斯特 4,633,900 6.64%
卡纬特 3,312,300 4.74%
合计 25,792,200 36.93%
2、张波、喻辉洁持股情况
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张波 4,285,700 6.14%
喻辉洁 2,142,850 3.07%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系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管理层发生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仍为谢朋村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公司控制权保持稳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成
李青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