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JINGTIAN&GONG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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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4、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年9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14:0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稻香湖路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龙芯产业园2号楼;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99,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4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3,11,9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877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876%。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243,842,1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93%;反对股份数132,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43%;弃权15,4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240,866,4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7197%;反对股份数3,107,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2737%;弃权1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6%。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240,574,9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6002%;反对股份数3,39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3931%;弃权1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7%。
4、《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243,648,9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01%;反对股份数 272,3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16%;弃权68,8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3%。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4,17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468%;反对 272,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94%;弃权68,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38%。
5、《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242,188,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615%;反对股份数1,774,1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271%;弃权27,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4%。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2,714,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064%;反对1,774,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823%;弃权27,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13%。
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242,209,0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700%;反对股份数1,749,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171%;弃权31,3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9%。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2,735,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633%;反对1,749,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420%;弃权31,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47%。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242,212,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714%;反对股份数1,748,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165%;弃权29,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1%。
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同意 2,738,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405%;反对1,748,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18%;弃权29,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7%。
8、《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242,949,46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573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赵洋
见证律师:
张荣胜 律师
郑晴天 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