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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华芯: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号德成国贸中心 B座 26层

邮编:430060电话:(86)027-88615675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6 德恒汉法意 DHWH038 号

致: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于 2026年 4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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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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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2点30分在苏州长光华

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9:15至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闵大勇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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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210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528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68%。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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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就

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6822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7%;反对3945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261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1993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3945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509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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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70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1993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3945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509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955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6308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弃权516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6645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7%;

反对6308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

弃权5167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1790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反对4148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弃权509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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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1273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4497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弃权5258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68173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17%;

反对4497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8%;

弃权5258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9915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0%;反对5971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6%;弃权514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9359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3%;反对6307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弃权536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66259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2%;

反对630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4%;

弃权5363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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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80504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7%;反对35433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7%;弃权5090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其中,本项议案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情况为:同意

113740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96%;

反对35433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1%;

弃权5090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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