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和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从
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并以规避外汇汇率变动风险为目的,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外汇衍生产品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1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计划,应每年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制定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计划,对全年交易金额进行估计,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计划内容包括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规避风险的拟交易额度、拟选择的金融机构等。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审批范围操作。
第四章内部操作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批准的额度与期限范围内审核签署相关合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履行相应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
1.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制定,拟定年度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额度。
2.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及日常管理,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签署相关协议,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办理相关手续。
3.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台账,汇总和登记相关交易信息,包括交易
2日期、金额、交割日期、交割价格、交易银行、盈亏情况等。
4.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5.负责金融信息的收集,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较。
6.建立报告制度,分为日常报告和临时报告。
1)日常报告: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层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变动及持
仓规模、盈亏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效果等情况;年度终了应就全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
2)临时报告: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提交临时报告:
a)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过去 12 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年归母净利润 10%;
b) 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保范围或风险敞口规模的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
12个月。
7.协助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外汇交易业披
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确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并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三)业务部门
根据客户、采购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付款预测。
四)内部审计部门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审批和授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审批和授
权程序及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第十六条持仓规模应当与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
范围风险敞口规模的90%。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当年产生的实际亏损达归母净利润10%或
3新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风险敞
口规模的50%。
第十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1)资产负债率高于70%;2)经营出现亏损;3)整体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划拨
和使用的审批程序。不得利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交易异常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并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外汇衍生
产品的风险,严格执行外汇交易的业务操作,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4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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