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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华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433号

致: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6月10日下午14:00在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14:00在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8号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玮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168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99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568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312%。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99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99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45553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6685%;反对58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6%;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53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85%;反对58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6%;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4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8%;反对59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3%;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80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151%;反对59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02%;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7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3%;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8%;弃权2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7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764%;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96%;弃权25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

表决结果:通过(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555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3%;反对587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8%;弃权2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87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079%;反对58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081%;弃权25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

表决结果:通过(六)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及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5575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3%;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8%;弃权25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7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764%;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96%;弃权25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53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85%;反对58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6%;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非独立董事2026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23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10%;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53%;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757%;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96%;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上海百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玮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独立董事2026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75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3%;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278%;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7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757%;反对566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96%;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7%。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53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85%;反对58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6%;弃权25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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