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说明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数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拟购买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同处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具
体如下:
一、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JR/T 0020—2024),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属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属于科技创新企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属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标的公司属于第四条中的“(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
二、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客户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有所重叠,在客户布局方面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助力上市公司拓展业务布局,深化与既有战略客户的合作,开拓新的客户资源,丰富下游应用场景。鉴于行业技术安全性及稳定性要求高、客户粘性强等特点,标的公司与部分客户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品牌信任基础。凭借标的公司与这些客户的深厚合作底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的市场渠道与客户资源,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对战略客户的品牌影响力与市场份额,在共同领域深入挖掘客户价值,通过多维度的价值创造与客户建立长期共赢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产品协同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协同性。作为深耕物联网大数据服务领域的企业,上市公司依托“数据工厂”核心技术体系及丰富的知识产权储备,形成覆盖数据采集、治理、分析到应用的全价值链服务能力。标的公司专注于国产密码技术的研究和技术创新,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丰富产品矩阵,并能够在数据可信、数据溯源、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应用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业务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产品维度构建技术互补-场景融合-生态共建的三重协同体系,通过核心技术耦合与产业资源整合,共同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物联网大数据领域的全栈式解决方案提供商。
(3)技术协同
公司通过融合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五大核心技术,形成了智能制造、物联网工程、软件开发、运营服务、数据算力、数据能力六大
核心能力,包括以传感器和边缘计算为核心的嵌入式产品;以“海东青”物联网数据库为核心的“海东青”物联网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云链数据共享平台;以加密技术为核心的数据安全管理系统;以人工智能 AI算法为核心的人工
智能平台;以及建立在物联网平台基础上的微精灵沟通平台等,形成了完全国产、自主、可控的综合技术支撑。
标的公司深耕商用密码领域二十余年,自主研发形成高速/超高速硬件加解密技术、密码系统态势综合监测感知预警关键技术、卫星互联网系统综合密码体
系设计关键技术、抗量子密码算法和迁移工程关键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可以结合双方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协同开发,共享研发平台、关键技术人才等,共同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物联网大数据领域的应用,巩固和提升其对下游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拓展更多的下游应用场景,从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