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为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芯微”“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纳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江嵘、陆佳杭
联系方式021-525232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052注册资本162623433元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荡田巷9号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东荡田巷9号法定代表人王升杨
实际控制人王升杨、盛云、王一峰联系人姜超尚
联系电话0512-62601802-82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4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
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3月3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进行回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纳芯微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已于2025年11月取消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佀化昌、姜涛担任公司首发上市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
2023年1月12日,因原保荐代表人佀化昌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
表人张嘉伟接替佀化昌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023年9月22日,因原保荐代表人姜涛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
人江嵘接替姜涛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024年9月9日,因原保荐代表人张嘉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
表人陆佳杭接替张嘉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23年5月30日,就纳芯微子公司合规性管理缺陷及商誉减值测试问题,江苏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出具警示函。保荐机构已根据前述函件提及事项,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纠正公司在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2、2024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口头警示。保荐机构已根据口头警示相关违规类型和警示事项,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做好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
(三)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业绩亏损
2023年度,受整体宏观经济放缓及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承压,实现营业收入131092.72万元,同比下降21.5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533.48万元,同比下降221.85%;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26.03万元。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6027.42万元,同比增长49.53%,但受整
体宏观经济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287.82万元,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增大。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6782.31万元,同比增长71.80%;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887.46万元,亏损较上年同期收窄,但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与行业竞争加剧影响,以及公司为构建长期竞争优势,持续在研发创新、市场拓展、供应链与质量体系建设和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战略性、前置性投入,公司2025年度尚未实现盈利。
保荐机构已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针对前述公司业绩由盈转亏或业绩亏损的情况,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
责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除本报告“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部分列示的关于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2022年度,公司存在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情形,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后及时告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时整改,公司已于2023年1月30日将前述资金及收益全部转回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3年度,公司存在超出授权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在执行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对前述事项进行追认,且公司采用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方式,现金管理产品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曾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回购股份的情形,但前述补充流动资金和回购股份均在公司审议并公告的期限及额度内进行,未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前述情形外,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