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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瑞: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之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之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

“”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思科瑞微电子

(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卣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卣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⒓Ⅱ2]1l15号 )思科瑞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500OO万股并于 ⒛” 年 7月 8日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总股本为 7500.OO万 股 首次公开发行 A股后总股本为 10000.OO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8125” 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8749776股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的21.8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共计2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建“”

水县铨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水铨钧)以及新余环亚诺

“”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环亚)持有限售股共计56”6⒛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限

售股将于⒛25年7月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建水铨钧承诺:“(l)本企业 日前持有的思科瑞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 不存在任何股份己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思科瑞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

致本企业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 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问接持有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笃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思科瑞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⒛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女口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5)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茼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减

持价格不低于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思科瑞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遵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7)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

交易日公告;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问区问、价格区间等。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9)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

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思科瑞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

”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新余环亚承诺:“ (l)本企业 目前持有的思科瑞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己发生变动而未告知思科瑞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

致本企业所持思科瑞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自 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思科瑞卣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

(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思科瑞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思科瑞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思科瑞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⒛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囚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耆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若思科瑞存在重大违法情形Ⅱ?触及退市标准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口起至思科瑞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5)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将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届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减

持价格不低于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思科瑞发生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将遵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7)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

交易日公告;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汁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9)本企业保证~卜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

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思科瑞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思科瑞思科瑞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思科瑞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 F订 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56726⒛0股限售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 )本次 L市流通 日期为 ⒛25年 7月 8日 。

(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

(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本次上市流暹刺余限售般

序号投东名称寺有限售股数量)

总股本比例数量(股)数量(股)

l 建水铨钧 54908065 54.91o/o 5490806~ 0

0

∠ 新佘环亚 1818135 182o/o l818J3£ 0

合计 56726200 56.73o/o 5672620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l 首发限售股 56726200 36合计5672620036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6726200-5672620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327380056726200100000000股份合计100000000010000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思科瑞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思科瑞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l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

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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