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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光电: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60079-00001号

致: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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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审议表决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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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

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龙腾光电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

25日下午14点30分在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

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

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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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872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6166%。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953821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8614%。

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952988股,反对284407股,弃权

1447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56%。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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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952988股,反对284407股,弃权

1447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56%。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873888股,反对460707股,弃权

475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53888股,反对460707股,弃权

475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3.7728%。

4.《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958130股,反对385265股,弃权

387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738130股,反对385265股,弃权

387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4.8049%。

5.《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803388股,反对444007股,弃权

1347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583388股,反对444007股,弃权

1347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2.9091%。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756688股,反对480702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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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1447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536688股,反对480702股,弃权

1447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92.3369%。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803388股,反对444002股,弃权

1347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806%。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88499496股,反对6747894股,弃权

1347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702%。

8.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88498996股,反对6747894股,弃权

1352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702%。

8.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94761688股,反对485202股,弃权

1352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541688股,反对485202股,弃权

1352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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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的92.3982%。

8.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88488996股,反对6757894股,弃权

1352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698%。

8.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2988478996股,反对6757894股,弃权

145267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695%。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8.0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议案7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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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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