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的前提条件
11、在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为负、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股东回报规划期间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三)在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每个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大于5000万元;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2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与变更
1、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重新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