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057证券简称:金达莱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1月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1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3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
议案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6
议案三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7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会会议资料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
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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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
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对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时,应在投票数栏中填写投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
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
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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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5年11月6日14点00分
(二)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序号议案名称
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3《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针对会议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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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开展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期间,能够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5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5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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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及融资计划,
2026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银行授信类型授信期限(单位:万元)
建设银行新建支行14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中信银行南昌分行10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工商银行南昌青山湖支行25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农业银行新建支行22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中国银行新建支行14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交通银行新建支行11875.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招商银行南昌分行1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兴业银行南昌分行2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2年光大银行南昌分行1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浙商银行南昌分行1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北京银行南昌分行10000.00综合授信不超过1年合计372875.0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6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三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因黄娅琴女士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程序补选一名独立董事。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提名施计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7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施计彬,男,1983年出生,法学硕士学位,高级企业合规师,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9月至2019年3月任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科研处长,
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月至今任上海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截至目前,施计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施计彬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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