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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金达莱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邓颖、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年12月2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

道459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琨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1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所持股份数为

107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所持股份数为137882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57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733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0%;反对949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3%;弃权

368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爱林邓颖刘阳骄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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