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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金达莱 --%

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

www.landinglawyer.com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888号数字经济产业园1号楼15楼

1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兰迪(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签名册、会议议案等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全部文件,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情况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

2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41740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1.355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725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739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01%。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3因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股东陶琨、周荣忠对议案3、议案5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196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的99.6160%;反对541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5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6%;反对587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2%;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1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17%;反对587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4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3、《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548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6%;反对694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7%;弃权39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988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06%;反对6947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22%;弃权39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2%。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006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3%;反对694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1%;弃权39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549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1%;反对694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7%;弃权38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989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5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75%;反对694722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22%;弃权38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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