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第1—2页
二、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3—5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第6—9页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1-1225号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德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宝兰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宝兰德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宝兰德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宝兰德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宝兰德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3305号)的规定编制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宝兰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
第1页共9页况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我们认为,宝兰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9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330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宝兰德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 2 页 共 9 页> 辨 Β ︱ 臣 丬 斟 ⒘ 菘 醯 苗 H ︱ > 嵛丶 脉 Β 毗 毗 毗
'溽盼聆洄盼汩丶茸回'妍旨旨凰壁犁旨
※>丰阶咿例跏骚羊泔睬汗看吞拇丶蔗
接 玲 书 兰 卧 H孙 丰 蚶丶 膝 蚶 趾 陬
>>>亩苦苦酚皿
醯苗鬯闷泗洳>冲肿⒛种
N
半珊〓
盱 鼬 潜 聱 吞 S 淋 卒 茸 '※ 旨 醪 骄 鬯 兴淋
则'痢漶>珊毗吣〓羊Β淞蚰蚰潦
` ' Β 酚 N 旨 渑 酪 憩 狙 ※ m扣 酬 半 酚 Ⅲ
肽凇丬璎淞旨↑卧宦冰盼丿9
引琳旨酚盼旨Β溽壮器Ⅺ旨瑟丰半人
※旨痴犁丰淞寿>琳丶沁
'
@淞寺酚酚暗
将 淅剃 淞 涠 旨 书 寿 > a 吞 护 鬯 鬯 陌
Β憩'淞湎>亩舀
济>
)ˇ丶看歼盹鬯
犁 洱 茸 乒 洳 Β 冷 蕊 吣 P
△汩罟屮溽`
>
玲Β料丶苔寺绕
>
曲 爵 痴 辟 阡 苏 阡 丶 摭 臣 吞 v 畋型丬
№书
∞
ˇ湎
∞8
*0*宀●持
O · C● 0
∞·
宀 on * 卅
菸∞⑵艹卧
I
王 m l串啡
k岔洳曲坩加吾吞寮爵卒
)眸>冫苎
|冫讦
醪?$
诫|丽古耐圭净醑跚碎团
肖’卅驯阡
|∞书
0
|ˇ湎
⑼
Φ0
O · Φ ∞0
№·
∞
·
∞0
凑∞№
冖∞臣苗渝酚础泗斟寿寮
>拯
'诫苎目
醪〓丽“>兰邢甾跚梨丬
⒛项目本年度具体扣除情况上年度具体扣除情况赁业务除外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小计96.5860.81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小计
第4页共9页弧略弋迦
·垡十〓早态廴
呱 R
〓
<眠心霆窭卞粼心
`冬
鲣?杰`际伥
0
巛
早一〓<态眠呱匹心
⒄岳拊世
H卡
*巛
∞.屮〓驷守川
㈧
^
∞
㈧
爿{引恒婶呱
K
舒`枨贤卟眠娟睐迥
司<督垡粗早
川掣<婪薷岬砥温爿
冖?i
︱︱烬恤趔≤本复印件仅供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225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6页共9页本复印件仅供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225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9页本复印件仅供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225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余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8页共9页本复印件仅供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225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杨若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