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9证券简称:华锐精密公告编号:2025-064
转债代码:118009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2号)同意注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408202股,发行价格为31.2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84.4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617366.23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382618.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11000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43050162653600001866株洲城西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050162653600001866。截至2025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98199984.4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玮、张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授权丙方向募集资金账户开户网点申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