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99号
致: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3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幢7号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1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2月5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幢7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罗立权先生因工作原因不便主持会议,为保证现场会议的有序进行,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余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3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9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7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22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9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29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3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8001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71%;反对1069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9%;弃权1115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80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71%;反对106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9%;弃权11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0%。
关联股东上海景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群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骁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罗立权、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灿瑞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4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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