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重大合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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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重大合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2025-023-1-1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与中国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A”)于2025年8月29日签署的《某卫星采购及设备供应合同(以下简称“某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某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相关当事人的投资决策、履约能力、经营风险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见。对于该等非法律事宜,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并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某重大合同的履约做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和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某重大合同、相关背景资料和信息,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得到了公司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电子文件与签署文件完全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签章均为真实、有效。对于那些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事实
2025年8月29日,公司与客户A签署了某重大合同,约定客户A向公司购买某卫星及地面系统,最终用户为某国政府。合同总价款以美元计价,按签署日汇率折算,约为人民币9.9亿元,不含税、不含关税。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某重大合同同时约定了付款、交付、验收、违约、终止、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等合同常见条款。
二、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和客户A均系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签署某重大合同的主体资格;某重大合同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依法对公司和客户A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重大合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看律师事务所
李云波
经办律师:
文新祥
经办律师:
吕文华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