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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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茯苓路26号公司319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
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35161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624%。
3、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516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1%;反对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6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6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6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6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6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5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53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