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德林海 --%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01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60771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45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

经查,在2023年年报披露前,你公司个别客户已有迹象表明其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但你公司仍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照以往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本集团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的会计政策。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季乐华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