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6-043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 判决结果:
《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被告异龙湖管理局(石屏县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异龙湖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 63479255.67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计算自
2026年 6月 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84598元,由被告异
龙湖管理局负担。
《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被告异龙湖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欠付工程款 8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计算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4600元,由被告异龙湖管理局负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合计 71679255.67 元及利息。公司前期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一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将增加公司现金流且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具体影响需根据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定期报告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年 6月,公司就异龙湖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一直拖欠“异龙湖除藻净化水质提升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余款 63479255.67元和“异龙湖藻水分离站运行管理
(2023 年度)运行维护合同”(以下简称“《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余款
8200000元分别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 2026年 6月 5日收到石
屏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云 2525民初 899号】和【(2026)
云 2525民初 900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近日,公司收到石屏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云 2525 民初 899号】和
【(2026)云 2525民初 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异龙湖项目总承包合同》案件
1、被告异龙湖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63479255.67 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计算自 2026年 6月 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4598元,由被告异龙湖管理局负担。
(二)《异龙湖运行维护合同》案件
1、被告异龙湖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8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计算自 2024年 1月 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600元,由被告异龙湖管理局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合计
71679255.67元及利息。公司前期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一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将增加公司现金流且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具体影响需根据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公司经审计后的
定期报告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