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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0号),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2190万股,发行价格为 23.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72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600.5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1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

联系电话021-3867760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070

注册资本8758.00万元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大府五街 200号 6号楼 A区 7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大府五街 200号 6号楼 A区 7楼法定代表人任斌实际控制人任斌董事会秘书李小燕

联系电话028-6385973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2月1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1、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参见保荐机构披露的定期报告及持续督导期内的《跟踪报告》有关内容。

2、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纵横股份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23〕24号);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30号)。上述函件涉及的问题事项主要包括部分收入跨期确认、部分研发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内幕信息登记存

在遗漏、对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的披露不准确等。

纵横股份于2024年5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4】

0086号),涉及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纵横

股份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存在伪造质量检测报告、伪造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

公司公章、违反行政处罚决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情形。

纵横股份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24〕90号)。上述函件涉及的问题事项主要包括部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部分收入跨期确认等。

保荐机构已根据上述函件提及的问题事项,督促并帮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投标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督导公司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并按时报送了相关整改报告。

(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

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首发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公司2021年度至

2024年度未实现盈利,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综合考虑行业所处阶段、外部环境

及市场情况,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未来若公司在无人机市

4场拓展方面不能取得积极进展,毛利率因市场竞争等因素下滑,或者经营费用

持续增加,公司仍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

保荐机构督促纵横股份结合目前行业所处阶段、外部环境及市场情况积极

采取应对措施,在2025年积极拓展低空经济相关业务,强化渠道建设,大力推进无人机在各领域的深度应用,不断丰富应用解决方案,坚持产品技术创新及迭代,持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努力化解潜在风险。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引致的相关风险。

(三)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相关事项

1、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延长实施期

2021年3月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延长实施期限,并增加成都纵横云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前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延长实施期是公司根据

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实质性的影响。前述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募投项目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就前述募投项目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52、公司2022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支付款项误操作的情况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鹏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鹏飞”)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纵横鹏飞因项目建设需要与四川省川建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院项管”)、四川省川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院咨询”)均存在业务关系。2022年5月11日,纵横鹏飞本应从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账号:03004481134)向川建院项管支付工程监理业务进度款

25.90万元,但由于两家公司名称相近,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将款项支付给了川建院咨询。纵横鹏飞发现上述错误后,联系川建院咨询退回资金,川建院咨询于2022年5月20日将25.90万元资金退回至募集资金账户。纵横鹏飞于

2022年6月1日重新向川建院项管支付了上述进度款25.90万元。

上述资金支付给川建院咨询后又退回至募集资金账户,主要系相关经办人员操作失误、未准确识别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支付对象所致。由于相关资金未被挪作他用,管理层及经办人员并非主观故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上述误操作不导致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除本报告书“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一)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6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外,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报告书“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一)持续督导期间,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外,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

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

7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为人民币409.59万元,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蒋杰徐开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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