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徐强国、高集馥、曲
峰、胡文言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徐强国、高集馥、曲峰、胡文言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为公司决策
提供了公正、专业的独立意见。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徐强国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保持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现就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否□是(请注明)
2、是否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3、是否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4、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5、是否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6、是否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是(请注明)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是(请注明)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
年月日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高集馥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保持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现就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否□是(请注明)
2、是否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3、是否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4、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5、是否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6、是否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是(请注明)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是(请注明)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
年月日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曲峰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保持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现就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否□是(请注明)
2、是否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3、是否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4、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5、是否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6、是否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是(请注明)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是(请注明)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
年月日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胡文言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保持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现就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否□是(请注明)
2、是否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3、是否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4、是否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是(请注明)
5、是否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6、是否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是(请注明)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是(请注明)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是(请注明)
综上所述,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独立董事: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