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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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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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2.公司董 事 会已于2026年1月17日在巨潮 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378号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E座12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童梓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了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083,1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0%;反对486,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8%;弃权503,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181,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4.5485%;反对486,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791%;弃权503,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7724%。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宋慧清
负责人:颜华荣
张依航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