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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地熊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大地熊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大厦五楼邮编:230041

电话:0551-65609615传真:0551-65608051

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139号

致: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熊”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鲍金桥、胡鸿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

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公司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经核查,公司系于2003年11月4日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1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 000万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8 000 万股。

2020年7月22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大地熊”,股

票代码“688077”。

大地熊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54889192Q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熊永飞,注册资本为11447.850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磁性材料及应用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贸易,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器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根据大地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地熊经营状态为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地熊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2026年6月29日,大地熊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安徽大地熊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律师依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和《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第7.6.1条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1条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第7.6.1条的规定。

(四)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合计不超过163人,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根据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大地熊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对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05.70万股,占《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及相应金额,根据其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

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其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或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十)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律师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3)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安排;

5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0)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因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3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大地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拟参加对象遵循依法

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

6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2、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5条的相关规定。

3、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董事熊永飞、曹庆香、衣晓飞、董学春、刘友好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2条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7.6.4条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将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决议、《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7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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