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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熊:大地熊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大地熊 --%

证券代码:688077证券简称:大地熊公告编号:2025-038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鉴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1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除部分监事会职权调整由“审计委员会”行使以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涉及公司“监事”“监事会”及其相关职权与规则的表述均已删除,且“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1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2003]第37号批准证书批准,由安徽省庐江县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诺捷磁铁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系由前身安徽雄风新材料股份有限

2公司,及自然人熊咏鸽、朱仪、王兆波以发起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安徽雄风新材料股份有

设立方式,于2003年11月组建。在合肥市工限公司原有投资者为公司发起人;在合肥市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54889192Q。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54889192Q。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5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6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2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7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9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10值。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

11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4478504股,均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为普通股。114478504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

13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准的其他方式。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5(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16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3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进行。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7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18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司股票或者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者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19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证券,……券,……

20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21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22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4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在股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23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院认定无效。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2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25新增(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26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27(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6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28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删除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29删除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30新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31新增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7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32新增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33新增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损方案;

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议;

损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3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七)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十)修改本章程;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决议;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5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36…………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8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37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召集股东会。

38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39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的同意。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40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41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不得低于10%。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9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42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43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44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内容。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45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一)代理人的姓名;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46(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47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删除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48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10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49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董事共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51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持。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主持。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52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53名称;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54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限为10年。期限不少于10年。

11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别决议。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55过半数通过。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56(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的;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57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推荐董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会表决;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

(二)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面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大会表决;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表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大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58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事候选人的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举产生。

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意见。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2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单独计票并披露。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况。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59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的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

60第五章第一节董事第五章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起未逾3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起未逾3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61(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逾3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逾3年;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情形。

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情形。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62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13序号修订前修订后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者进行交易;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公司同类的业务;

任。(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63(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64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14序号修订前修订后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辞任之日起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65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续期间不少于1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辞任而免除或者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终止。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66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7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68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本章程和公司删除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责。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69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设职工代表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事1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立董事3名。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70案;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15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经理的工作;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71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72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会审议。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73新增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4新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16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75新增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76新增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77新增(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17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78新增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79新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80新增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81新增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82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18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当届董事任期一致。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

83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

第一百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可持

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等进行可行性研续发展工作等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84(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

究并提出建议;治理相关的战略规划,并指导公司相关工作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的实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及治理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相应建议;

19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六)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85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政策与方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8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87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8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9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可以不再提取。

……

90……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

91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全体审计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董事会全体董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20序号修订前修订后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行审议,并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露等情况进行监督。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而确有必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有关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董事有关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经审计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立董事发表明确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92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具体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注册资本。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93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损。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行内部审计监督。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94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并对外披露。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95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96新增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21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97新增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98新增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99新增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100删除

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101新增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102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低限额。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103新增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22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104新增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105新增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

106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续。

107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项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项规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08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109破产。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法履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110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23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111

规的规定相抵触;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112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113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于”不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14日起施行。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修订的最新情况,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上述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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