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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08号

关于对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龙软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078;

毛善君,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姬阳瑞,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俊英,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毛善君、姬阳瑞、郭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经查,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收入

和成本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合同价格分配依据不合理且未按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成本核算,未合理预计售后运维成本并

1计提预计负债,未按履约进度确认运维收入等;二是应收账

款核算不规范,单项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不充分,迁徙率测算不规范,前瞻调整系数确定缺乏合理依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1.2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毛善君、时任总经理姬阳瑞、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郭俊英,根据《警示函》认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12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毛善君、时任总经理姬阳瑞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郭俊英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采取有效

2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管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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