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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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孟丽婷律师、张玮玮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2.2026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予以披露,发布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现场(含通讯)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名,代表28,500.00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52名,代表6,506,804.00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2%,以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现场(含通讯)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60名,代表6,535,304.00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12%。
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47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02%;反对股数58,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88%;弃权股数4,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47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02%;反对股数58,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888%;弃权股数4,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473,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04%;反对股数57,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786%;弃权股数4,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473,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504%;反对股数57,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786%;弃权股数4,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47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02%;反对股数57,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786%;弃权股数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472,5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02%;反对股数57,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786%;弃权股数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812%。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审议议案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议案、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大中
孟丽婷
张玮玮
2026年9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