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 BJ000919 号
致: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5年3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14:00在湖北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示范基地二期5号楼4-9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家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6231945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035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749754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38%。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信息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延长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关于补选李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2关于补选全怡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3关于补选董震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8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36%。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8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36%。
(7)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8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36%。
(8)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9)关于延长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8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36%。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561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9%;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1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关于补选李玥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5617995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075%。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97761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53%。
11.02关于补选全怡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5617995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075%。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97761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53%。
11.03关于补选董震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56179952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075%。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697761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5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9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5、6、7、9、1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1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