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有效促进公司规范、稳健、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任职要求,于
2025年4月23日公司股东会补选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现将2025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李云钢,男,196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硕士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博士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博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16年12月,就职于国防科技大学,任教师;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就职于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就职于湖南银河天涛科技有限公司,任首席专家;2021年5月至2024年6月,就职于长沙市众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2019年3月至2025年4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
1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出席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2次,股东会1次,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参加董事会情况情况董事应参加是否连续两姓名亲自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次未亲自参席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次数的次数次数加会议李云钢22200否1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分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4次,具体情况如下:
序会议召开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号时间届次2025年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1.《关于审计及内控评价机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月21日员会第七次会议方案的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5年3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6.《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月25日员会第八次会议7.《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8.《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9.《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10.《关于2024年度内部审计报告的议案》
22025年3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
3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月25日员会第二次会议
2025年3第五届董事会战略投
41.《关于2025年公司战略规划的议案》
月25日资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始终秉持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独立判断作用。在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相关审议事项开展全面、审慎的核查与了解,必要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均予以积极配合与及时反馈。会议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充分沟通、深入研讨,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积极推动董事会决策更加客观、科学、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任职期间,本人对2025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相关议案均已审议通过。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内部审计计划的健全性及可执行性。在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
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义务,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会议、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
3作等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与经营管理质量持续提升。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主动征求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予以落实、整改与反馈,为本人依法合规、勤勉高效履职提供了必要保障与有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对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从保障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实现长远发展及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人均进行了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对进一步提升董事会运作规范性与决策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控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地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全怡女士、李玥女士、董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公司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议案时,相关董事均已履行回避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职原则,恪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责,全面关注公司战略布局、经营发展情况,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完善、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云钢
2026年4月23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