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望龙腾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软件”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公司
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如涉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法律意见书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法律意见书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了法律意见书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存在离职的情况,上述人员不符合激励资格,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9203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邸罕早芦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北京市供论(过利I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刀刀
胡铁军 刘子丰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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