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望龙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软件”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担任专项
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公司
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法律意见书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如涉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法律意见书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批准与授权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为 2024 年 9法律意见书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1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5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
法律意见书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元(含税)。前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毕。
因此,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28.89 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5.83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法律意见书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除离职激励对象外,激励对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法律意见书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年,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2025
公司累计营业收入额(A) 年度公司累计营业收入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17.81 亿元,低于公司累计营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业收入额触发值(An)21.85
第二个归 2024 年- 亿元;2024-2025年度公司 3D
23.28 亿元 21.85 亿元
属期 2025 年 CAD 产品累计营业收入额为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50105.61 万元,低于目标值
3D CAD 产品累计营业收入额(B) (Bm)5.61 亿元,高于触发
归属期 考核年度 值(Bn)4.95 亿元。符合归属目标值(Bm) 触发值(Bn)条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取
第二个归 2024 年-
5.61 亿元 4.95 亿元 A/Am*100%和 B/Bm*100%
属期 2025 年 的孰高值,为 89.31%。
注:“3D CAD 产品营业收入”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准。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度相挂钩,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指标 业绩完成度
(X)
公司累计营业 A≥Am 或 B≥Bm 100%
收入额(A)/ An≤A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