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节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具
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
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节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节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
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
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有权要求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五节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研发、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
专项审计指针对特定业务领域、特定事项开展的审计,包括采购审计、销售审计、研发审计、生产审计、离任审计等。
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十八条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条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
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该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六节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
总结及下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及计划可与四季度报告合并。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作为年度工作必备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关系。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至少前三天下达审计启动通知,通知
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
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未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订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问题整改书。
第二十九条审计问题整改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整改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问题整改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按审计问题整改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七节审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启动通知、审计方案等;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如审计需求资料、抽样检查表等;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四)审计问题整改表、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整改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资料等文件形成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
项目建档,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建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建档。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
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节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公司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九节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