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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再生: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 1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再生”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 调整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告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5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5年5月30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至 2025年6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6月10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5、2025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授予的737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 4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股份已于2026年7月29日完成注销,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7、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0%日止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0%日止 5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0%日止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0%日止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20%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5年7月21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7月20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激励计划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 营业收入(亿元)净利润(亿元) 解除限考核报告,公司2025年实现售期年度目标值触发值触发值营业收入35.46亿元,达目标值(Bm) (Am) (An) (Bn) 到业绩考核目标值,公 第一个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2025 解除限33.6323.543.532.47为100%。 年售期 6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500号 中城国际大厦23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500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指标对应系数 A≥Am X =100%对应考核年度公司1 实际达成的营业收 Am>A≥An X1=A/Am*100% 入(A) A<An X1=0% B≥Bm X =100%对应考核年度公司2 实际达成的净利润 Bm>B≥Bn X2=B/Bm*100%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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