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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事及行政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第1页/共3页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责任、能力以及市场薪酬水平

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并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并发放。

第九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或定期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津贴、薪酬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2页/共3页(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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