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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软科技: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兼顾全体股东利益;

(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六)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1页/共4页(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

入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6、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第2页/共4页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事项。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划的规定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3页/共4页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进行详细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事宜

1、本规划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2、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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