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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ST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6-025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赔偿损失 500万元、合理费用 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该案件二审胜诉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3114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 12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 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

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4 年 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 3号

《民事判决书》,公司取得一审胜诉,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7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024 年 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2024年 1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

1078 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中科鸿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知民初 3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

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5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 1078号,公司终审取得胜诉,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 478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7850元,均由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11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二、诉讼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

3114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中科鸿基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 107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知民初 3号民事判决及最高人民法

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 1078号民事判决;

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500 万元、合理费用 15万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未出。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涉诉产品 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存在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该案件二审胜诉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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