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委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本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
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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