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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松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90证券简称:瑞松科技公告编号:2024-01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2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瑞松科技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卢伟东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瑞松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43)。

4、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瑞松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1)。

5、2022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1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6、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4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7、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中《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6736058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375790股后的股份数为66984798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708023.74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四)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调整结果

P=P0-V=15.92-0.13=15.79 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92元/股调整为15.79元/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包括第一个归属期中离职的7名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6260股。因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下简称“本期”)中,4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均为80%,作废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680股。

综上,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940股。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74人调整为69人,首次授予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0410股调整为300470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所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作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以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以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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