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
周劲松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技术研发、经营管理起到关键作用。本次激励计划将周劲松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周劲松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
25日,并同意以2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