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54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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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54号
致: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华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1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世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5年10月30日,世华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世华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世华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世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2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世华科技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3864651股,占世华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546%(已剔除世华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世华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世华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93816107股,反对4854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93815707股,反对33444股,弃权15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93830107股,反对3454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93831207股,反对33044股,弃权400股,同意股份占出
3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特别决议)经表决,同意股份193809247股,反对39904股,弃权15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193812707股,反对51944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世华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世华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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