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京源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于2025年1月13日至1月15日、2025年4月17日至4月18日对京源环保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袁鸿飞、杨日盛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1月13日至1月15日、2025年4月17日至4月1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袁鸿飞、杨日盛、张学进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2、查阅公司2024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实地查看向
1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厂房建设情况;
4、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5、查阅公司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投资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京源环保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收集和查阅了京源环保的三会资料,并对部分董事、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京源环保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京源环保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2024年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
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资料及公告。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因合同纠纷存在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情形,被冻结募集资金合计为457.769094万元,占募集资金剩余总额(包括临时补流资金)比例为3.96%,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前述募集资金冻结事项外,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2024年度,公司积极聚焦主营业务的同时,开辟了工业水处理运营新领域,加大了对其他新兴增量市场的挖掘与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健增长奠定了基础。得益于这些项目的良好表现,本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7609.12万元,较去年增长20.18%,但由于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可转债利息原因,公司仍存在亏损的情况,净利润为-2464.7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473.34万元。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京源环保业务运转正常,公司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保荐机构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
3未来业绩仍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不适用。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
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若存在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事项,需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督促相关人员提升工作胜任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京源环保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保荐机构与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会计师、律师等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4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京源环保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