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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5-12-26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50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65344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220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

经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钱烨、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下属公司管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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